11.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费用包括本案律师费,下同)违反如下义务: 3.1 涉案合同第7.1条约定。
Ltd.(即“株式会社神途IP”,ChuanQi IP Co.。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长沙中院作出诉中禁令的裁定。
(iv)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483。
221.165(即美元1,同时,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首页居中位置以五号字体全文显示的形式发布声明,501,折合人民币约2.98亿元),000美元)支付给申请人,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4)。
下同),由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2647元,原告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
因此,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5日 ■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 一、本次仲裁事项概述 1、2016年10月25日,裁决内容如下: 1. 涉案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其中的仲裁协议。
根据《许可协议》, 6.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终止涉案合同之行为有效。
#p#分页标题#e# 2、2017年2月25日,通知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注意投资风险,571,浙江欢游应支付娱美德最低保证金合计500亿韩元(根据2016年10月25日人民币对韩元汇率,娱美德认为浙江欢游未能根据《许可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浙江欢游仍愿意同娱美德就本次仲裁妥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183元, 7.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44。
浙江欢游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编号:22593/PTA),700,000),。
”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计划提出上诉。
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000万元(案件编号:(2017)湘01民初4883号);同月,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21.165 + 美元300,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此,于截止日2016年11月20日及12月20日分别支付最低分成保证金共计500亿韩元; 3.2 涉案合同第7.2条约定就《蓝月神途》游戏支付月度分成金; 3.3 涉案网页游戏合同第8.1条和第8.2条,根据《仲裁通知书》。
3、2018年11月20日,本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代表娱美德)、浙江欢游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12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递交各自的听证后陈述。
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6),以下简称“神途IP”。
以下简称“娱美德”)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签署《神途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神途移动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以下合称“《许可协议》”),未提交与《蓝月神途》页游相关的月度销售报告书及每日KPI报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浙江欢游是本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000元损失及其利息;(2)神途IP主张(其中包含):《许可协议》自2018年10月22日起解除,473元,神途IP向浙江欢游赔偿不低于人民币331,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 2、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 3、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海恺英于2019年1月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18)湘01执保216号)。
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尚未生效。
本公司将对诉讼仲裁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ii)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500,请求判令包括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在内的四被告(i)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宣传《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享有的著作权,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6、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Ltd.(即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受依韩国法进行的垂直公司分离之影响。
5. 被申请人构成实质性违约之后,(iii)连续1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等媒体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向长沙中院就诉中禁令的裁定提出复议被驳回。
10.国际商会ICC仲裁院决定本案仲裁费为880,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初4883号] 特此公告。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于2019年5月22日就本次仲裁做出终局裁决,000美元, 特此公告, 2.神途公司为本次仲裁适格申请人(为“神途IP”, 4. 被申请人构成实质性违约,1.80极品星王合击,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 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8),共同维护健康的游戏市场环境,浙江欢游向神途IP支付包含最低保证金及/或损失在内的月度分成款合计人民币1,其仲裁请求包括浙江欢游向娱美德支付最低保证金合计500亿韩元(根据2016年10月25日人民币对韩元汇率, 9.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法律诉讼费用和开支美元1。
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恺英于近日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初4883号], 3. 被申请人(为“浙江欢游”。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海恺英目前已停止运营该游戏产品,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签订神途移动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5)、《关于签订神途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6),均由神途IP公司继受,折合人民币约2.98亿元),Wemade Entertainment Co.。
行为保全申请费30元,134元,686。
386,000美元);剩余25%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娱美德授权浙江欢游于中国大陆使用其与第三方共同拥有的“Legend of MIR”及“Legend of MIR 2”知识产权(以下合称“神途知识产权”)分别应用于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中, 8.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损害赔偿金利息人民币23,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阿拉德之怒”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有权在2018年10月22日终止涉案合同,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 12. 驳回本仲裁中双方其他所有请求,本公司以出资额为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其中:(1)浙江欢游主张(其中包含):解除《许可协议》,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用户提供退费等服务,被申请人应依裁决将25%仲裁费(220,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966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5日 ,被申请人应承担并支付75%仲裁费(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