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涨幅-1.76%, 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8年11月22日,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流通值221.62亿,上证指数收于2645.43,涨幅-0.67%,主力资金占比-14.47%,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深圳能源主力资金流入-861.10万元,涨幅-0.23%;深证成指收于7893.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
附公司最新公告: 《深圳能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JINAN│ 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VALLEY│STOCKHOLM 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381/FY/2018-3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
成交量1061.77万手,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中单净流入-285.56万元,大单净流入-471.17万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小单净流入-588.20万元,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神途私服搜服发布网,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深圳能源股票收于5.67,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总市值221.62亿,涨幅-0.18%;创业板指数收于1353.9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5日下午 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其中超大单净流入-389.92万元,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历新先生主持,换手率0.27%,成交金额5949.04万元,截止15:00收盘,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